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性质:是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的分支机构,由民用建筑围护结构内遮阳、外遮阳及中间遮阳产品生产、销售、安装企业、原材料制造企业,相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从事建筑遮阳技术研究、应用的专家学者和管理等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章程;致力于推动广东省建筑节能减排工作发展,增强广东省建筑遮阳行业内生动力,提高广东省建筑遮阳企业创新能力。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接受主管单位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节能研究中心。
(一) 调查研究建筑遮阳行业发展状况,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 组织建筑遮阳行业的产品展览及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组织产品技术鉴定会、评奖评优;
(六) 制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业规范,并监督会员执行,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 进行行业信息的调查,收集与发布,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
第九条 凡与本专业委员会学科领域相关的个人或单位,拟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四)由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会员证有效期一般为四年),同时成为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的会员。
(一) 遵守本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执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决议,维护本专业委员会和全行业的合法权益;
(二) 支持本专业委员会和上级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专业委员会和上级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费逐年收取,在下一个年度内未按时缴纳会费则应视为自动退会,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自愿退会,应及时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本会发放的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四年换届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的常务委员单位数量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理事会委派一名非企业代表出任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不少于四名(其中一名为常务副主任委员)。
(二) 三分之一委员联名可提议罢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超过三分之二的委员可以通过罢免及改选。罢免会议由监事主持。
(三) 监督本会常务委员是否有谋私利的行为,是否遵守了协会章程和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章程;
(一)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 会费支出:秘书处日常费用支出由主任委员和常务副主任委员签字确认支出;
(三) 会费由上级协会单列账目管理,由专业委员会独立使用,上级协会可将管理费返还给专业委员会用于工作开展;
4. 常务副主任委员:按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会员会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经委员会表决通过,由监事会实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对本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报主管协会审查备案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修改的管理办法,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1年 5 月 17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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